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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告
源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146,420元,應繳裁判費12,3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35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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