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4號原 告 永發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90,900 元,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1,7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