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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五隆電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圓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8 月13日97年訴字第61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9,3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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