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97號
- 原告
- 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總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5 月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