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 上訴人
- 得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先後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同年七月十二日(按關於送達至上訴人丁○○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五號四樓處所部分,係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寄存送達至該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經十日生送達效力)送達予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同年八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