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黃漢權
- 當事人丙○○○○○○○、bos、er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2號原 告 丙○○○○○○○ bos ert 法定代理人 乙○○○○○ ○○ 甲○○○○ ○○○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29,093元,應繳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外,尚應補繳22,077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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