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7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4,536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8,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