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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4,536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8,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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