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9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安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智暘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榮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799 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4,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