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告
訊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9,441元,應繳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5,0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