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1號
cv400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1號
- 原告
- 台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呂紹泓即世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紹泓即世泓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1,433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