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6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告
詠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11,500元,應繳納裁判費44,785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3,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