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6號
- 原告
- 詠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11,500元,應繳納裁判費44,785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3,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