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0號
- 原告
- 辰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暘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台中市○區○○○街3-1 號2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主張本件應由本院即買賣標的物交易地點即契約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等語。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買賣標的交易地點係原告履行其給付買賣標的物債務之地點,並非係被告履行其給付貨款債務即給付買賣標的物價金債務之地,且兩造關於被告如何履行此給付價金債務之履行地並未有約定,亦無合意管轄法院,是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云云,顯有誤解。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