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昌俊即穎川土木包工業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俊(即穎川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83,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641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5,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