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85號上 訴 人 銘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品塑膠有限公司間因97年訴字第88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銘奕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