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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石有為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浚鎰即郭盈志即友仲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郭浚鎰即郭盈志即友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非本院轄區○○○市○村路○段七三三號三樓之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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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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