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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原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郭浚鎰即郭盈志即友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非本院轄區○○○市○村路○段七三三號三樓之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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