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 原告
-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郭浚鎰即郭盈志即友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非本院轄區○○○市○村路○段七三三號三樓之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