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告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告
丙○○(即志城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