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誠益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42,334元,應繳裁判費14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1,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