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誠益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42,334元,應繳裁判費14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1,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