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誠益行實業有限公司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誠益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41,680 元,該裁定已於97年1 月2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羅美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