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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告
甲○○
被告
川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川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川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31,238元,應繳裁判費170,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69,7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份及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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