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川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川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川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31,238元,應繳裁判費170,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69,7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份及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