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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告
甲○○
被告
川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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