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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錦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原告追加訴訟之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3,051,600元,應補繳第一審追加訴訟之裁判費31,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追加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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