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錦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原告追加訴訟之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3,051,600元,應補繳第一審追加訴訟之裁判費31,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追加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