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通信處:台北市○○○路○段352號5樓
- 被 告 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尚欠裁判費116,6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7年8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