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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告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通信處:台北市○○○路○段352號5樓
被   告 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尚欠裁判費116,6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7年8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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