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庚○○ 被 告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 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 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9 月12日起至97年9 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5 %計息,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10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自96年9 月12日起即未依約償還繳息,尚欠本金405 萬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本息。爰依法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本票、歸戶查詢表、放款主檔查詢表(均為影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丙○○部分: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被告會依約還款,惟希望原告可以停止強制執行程序㈢證據:無。 二、被告丁○○○、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以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等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而各被告之住所、營業所雖在臺北市而非本院轄區,惟依授信約定書第17條前段及保證書第5 條第2 項已分別明文約定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796 號卷),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 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如主文所示,核其主張訴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並無更易,僅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本票、歸戶查詢表、放款主檔查詢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丙○○雖以會依約還款,希望原告可以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抗辯,惟對於原告之請求並無影響。 ㈡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宛儒 ┌────────────────────────────────┐ │附表: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編號│ 債權本金 │年利率│ 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 │ │ │ │ ├──┼─────┼───┼───────┼───────────┤ │ 1 │405萬元 │4.5% │自96年9 月12日│自96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 │ │ │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 │日止,按左列利│,按左列利率10% 計算,│ │ │ │ │率計算。 │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