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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 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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