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樓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97年度救字第55號), 惟業經本院駁回確定,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97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