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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5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許瑞助

聲請人
程大學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銓敘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上列聲請人因與銓敘部間有關退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3 項,應提出依證據之性質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略以:其與銓敘部間有關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由於聲請人因年邁86歲且身體有恙並無收入,對裁判費四處奔波借貸無門,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訴訟救助聲請狀及本院97年9 月16日97年度訴字第2353號命補正之裁定,有該狀紙及裁定影本附本院卷可查,並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 判 長法 官 林文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5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