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 訴 人 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重訴字第31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490 萬8,328 元、反訴部分為763 萬1,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7 萬4,413 元、11萬4,954 元,合計為18萬9,3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核上訴人上訴狀未為如上表明,應於上開期間一併補正,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