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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永興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捌拾玖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永興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興隆公司)
    、己○○、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永興隆公司於民國95年5 月8 日及同年6 月23
    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計1,046,000
    元,約定如附表所示之清償期日,借款利率則按原告公告之
    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2 %按月計付,並約定遲延履行時
    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詎被告等人僅繳款至97年2 月21日,嗣後迭經催討均無效果
    。依兩造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規定,任何一宗債務
    未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目前被告尚欠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是以,被告己○○、甲○○、乙
    ○○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甲○○則以其固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係因股東身分才
    保證,簽約時約定書雖未約定保證期間,但依正常情況來說
    是一年,即95年5 月8 日至96年5 月7 日止,以後就沒有保
    證。伊已於96年6 月4 日拋棄股權。原告所舉之債權均在96
    年12月5 日以後發生,且在伊拋棄股權之後,因此伊無需負
    清償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永興隆公司、己○○、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
五、原告之主張除被告甲○○擔任永興隆公司連帶保證人期間之
    事實外,已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被告永興隆公司、己○
    ○、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應視同自認,並有原
    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3 紙、保證書2 紙、撥款申請
    書間借款憑證7 紙、放款授信明細查詢單1 份為憑,原告此
    部份之主張,自為真實可採。被告甲○○雖辯其係因股東身
    分才為保證,簽約時約定書雖未約定保證期間,但依正常情
    況來說是1 年,其並於96年6 月4 日拋棄股權。原告主張之
    之債權均在96年12月5 日以後發生,且在伊拋棄股權之後,
    因此伊無需負清償之責云云,惟查,被告甲○○既不爭執其
    為被告永興隆公司於95年5 月8 日及同年6 月23日向原告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兩造亦未約定保證期間,亦未約定以被告
    甲○○拋棄股權為解除條件,被告甲○○責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被告甲○○所辯超過1 年之債權及其於96年6 月4 日
    拋棄股權,毋庸清償云云,自非可採。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說明。
八、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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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9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
│編│          │            │     利      息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欠款本金 │借 款 期 間 ├───┬──────┼───────┬───────┤
│  │(新台幣)│            │週 年 │ 起  迄  日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號│          │            │利 率 │            │按週年利率10%│按週年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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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75,114│自96.12.5起 │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3.10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2 │   585,304│自96.12.13起│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5.25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3 │   800,000│自96.12.5起 │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5.15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4 │ 1,300,000│自96.11.8起 │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4.15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5 │   800,000│自96.11.5起 │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3.29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6 │ 1,620,000│自96.11.12起│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1.28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7 │ 1,510,000│自96.11.12起│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1.14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                                                            合    計:6,890,41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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