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永興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捌拾玖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永興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興隆公司)
、己○○、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永興隆公司於民國95年5 月8 日及同年6 月23
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計1,046,000
元,約定如附表所示之清償期日,借款利率則按原告公告之
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2 %按月計付,並約定遲延履行時
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詎被告等人僅繳款至97年2 月21日,嗣後迭經催討均無效果
。依兩造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規定,任何一宗債務
未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目前被告尚欠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是以,被告己○○、甲○○、乙
○○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甲○○則以其固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係因股東身分才
保證,簽約時約定書雖未約定保證期間,但依正常情況來說
是一年,即95年5 月8 日至96年5 月7 日止,以後就沒有保
證。伊已於96年6 月4 日拋棄股權。原告所舉之債權均在96
年12月5 日以後發生,且在伊拋棄股權之後,因此伊無需負
清償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永興隆公司、己○○、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
五、原告之主張除被告甲○○擔任永興隆公司連帶保證人期間之
事實外,已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被告永興隆公司、己○
○、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應視同自認,並有原
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3 紙、保證書2 紙、撥款申請
書間借款憑證7 紙、放款授信明細查詢單1 份為憑,原告此
部份之主張,自為真實可採。被告甲○○雖辯其係因股東身
分才為保證,簽約時約定書雖未約定保證期間,但依正常情
況來說是1 年,其並於96年6 月4 日拋棄股權。原告主張之
之債權均在96年12月5 日以後發生,且在伊拋棄股權之後,
因此伊無需負清償之責云云,惟查,被告甲○○既不爭執其
為被告永興隆公司於95年5 月8 日及同年6 月23日向原告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兩造亦未約定保證期間,亦未約定以被告
甲○○拋棄股權為解除條件,被告甲○○責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被告甲○○所辯超過1 年之債權及其於96年6 月4 日
拋棄股權,毋庸清償云云,自非可採。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說明。
八、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
│附 表: 9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
│編│ │ │ 利 息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欠款本金 │借 款 期 間 ├───┬──────┼───────┬───────┤
│ │(新台幣)│ │週 年 │ 起 迄 日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號│ │ │利 率 │ │按週年利率10%│按週年利率20%│
├─┼─────┼──────┼───┼──────┼───────┼───────┤
│1 │ 275,114│自96.12.5起 │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3.10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2 │ 585,304│自96.12.13起│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5.25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3 │ 800,000│自96.12.5起 │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5.15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4 │ 1,300,000│自96.11.8起 │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4.15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5 │ 800,000│自96.11.5起 │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3.29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6 │ 1,620,000│自96.11.12起│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1.28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7 │ 1,510,000│自96.11.12起│5.64%│自97.2.22起 │自97.3.22起 │自97.9.22起 │
│ │ │至97.1.14止 │ │至清償日止 │至97.9.21止 │至清償日止 │
├─┴─────┴──────┴───┴──────┴───────┴───────┤
│ 合 計:6,890,41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