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 原告
- 太古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焜騰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02月27日所為之97年度重訴字第382 號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