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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原告
太古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焜騰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02月27日所為之97年度重訴字第382 號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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