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 告 同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佳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