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地○○
- 原告巳○○
- 被告辛○○、巳○○、號1樓、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 告 巳○○ 天○○○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玄○○ 被 告 辛○○ 寅○○○ 丁○○ 己○○ 壬○○ 丙○○ 庚○○ 丑○○ 子○○ 辰○○ 卯○○ 癸○○ 戊○○ 甲○○○ 戌○○ 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宇○○ 被 告 巳○○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兼法定代理 地○○ 人 號 被 告 亥○○○ 申○○ 午○○ 未○○ 兼上5人 訴訟代理人 宙○○ 之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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