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安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