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安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