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黃漢權
- 當事人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夆展股份有限公司、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丁○○律師 被 告 夆展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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