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黃漢權

  • 當事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夆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丁○○律師 被   告 夆展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郭玉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