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曾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1,014,022元, 應繳裁判費4,518,8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517,85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