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有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丁○○、丙○○、乙○○之住所雖均不在本院土地管轄區域內,惟依兩造授信契約書第17條約定,就系爭借款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契約書乙件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頁),依上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惠公司)於民國95年3 月27日邀同其餘被告丁○○、丙○○、乙○○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1,300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並於特約條款中委任原告開發國內信用狀,嗣後自96年4 月2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金額共計6,983,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限各自計算,以每1 個月為1 期,按期於當月2 日繳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視為到期。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按後述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而關於利息部分,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1.72% 按月機動計息,並於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後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之加碼年率調整計付(本件原告各項債權得請求全部給付之期日不同,各依當時基準利率加碼請求,見本院卷第6 頁)。詎被告有惠公司之借款本息自96年11月6 日起已陸續到期,計尚積欠本金6,983,000 元,依授信契約書第7 條第1 款之約定,本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惠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丁○○、丙○○、乙○○連帶給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有惠公司、丁○○、丙○○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爭執,惟目前沒有資力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轉帳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為證,並為到庭之被告有惠公司、丁○○、丙○○所不爭執,而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綜上,已足認定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至於,被告有惠公司、丁○○、丙○○雖辯稱目前無資力清償云云,惟債務人是否有資力清償債務,僅關涉日後之執行是否有效果,尚非得據以拒絕清償債務之合法事由,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為採,併此敘明。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有惠公司既有前揭未依約攤還本息之事實,原告自得請求其依約給付本金餘額及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被告丁○○、丙○○、乙○○依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連帶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 │編號│借款金額即請求│借(墊)款日│ 所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金額 │及到期日(年│ (新台幣) ├──────┬────────┼───────┬─────────┤ │ │ (新台幣) │、月、日) │ │ 年利率 │ 期 間 │ 年利率 │ 期 間 │ ├──┼───────┼──────┼───────┼──────┼────────┼───────┼─────────┤ │ 1 │ 2,400,000元 │96.4.2~97.4│ 2,400,000元 │ 6.2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2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2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5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2 │ 600,000元 │96.4.2~97.4│ 600,000元 │ 6.763% │民國96年10月2日 │ 0.676% │民國96年11月3日起 │ │ │ │.2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5月2日止 │ │ │ │ │ │ │ ├───────┼─────────┤ │ │ │ │ │ │ │ 1.352% │民國97年5月3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3 │ 244,800元 │96.7.9~96.1│ 244,800元 │ 6.3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3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1.6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7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4 │ 979,200元 │96.7.9~96.1│ 979,200元 │ 6.2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2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1.6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5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5 │ 127,800元 │96.8.8~96.1│ 127,800元 │ 6.3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3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2.5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7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6 │ 511,200元 │96.8.8~96.1│ 511,200元 │ 6.2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2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2.5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5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7 │ 176,400元 │96.9.7~97.1│ 176,400元 │ 6.3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3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4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7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8 │ 705,600元 │96.9.7~97.1│ 705,600元 │ 6.2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2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4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5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9 │ 28,000元 │96.9.28~97.│ 28,000元 │ 6.3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3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1.25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7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10 │ 112,000元 │96.9.28~97.│ 112,000元 │ 6.2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2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1.25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5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11 │ 219,600元 │96.10.8~97.│ 219,600元 │ 6.363% │民國96年11月30日│ 0.63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2.4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7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 12 │ 878,400元 │96.10.8~97.│ 878,400元 │ 6.263% │民國96年10月8日 │ 0.626% │民國96年12月31日起│ │ │ │2.4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97年6月30日止 │ │ │ │ │ │ │ ├───────┼─────────┤ │ │ │ │ │ │ │ 1.252% │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 │ │ │ │ │ │ │ │清償日止 │ ├──┼───────┴──────┼───────┼──────┼────────┼───────┼─────────┤ │合計│ 6,983,000元 │ 6,983,00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