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甲○○ 仔巷2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0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柏仲 附表: ┌──────────────────────────────────────────────────┐ │股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86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00000─│ │1 │1000│ │ │1 │ │0 │ │ │ │ │ ├─┼───────────────┼──────────────┼────┼───┼────┼───┤ │00│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00000─│ │1 │1000│ │ │2 │ │九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