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3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10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99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羅美英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郭正彥即勤毅商行 │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96年9月15日 │109,872元 │FM0六四一二0│ │ │ │ │ │ │ │九 │ │ ├─┼─────────┼─────────┼───────────┼────────┼────────┼──┤ │2 │郭正彥即勤毅商行 │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96年9月25日 │150,000元 │FM0六四一二一│ │ │ │ │ │ │ │0 │ │ ├─┼─────────┼─────────┼───────────┼────────┼────────┼──┤ │3 │郭正彥即勤毅商行 │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96年9月30日 │150,000元 │FM0六四一二一│ │ │ │ │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