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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3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仲銘企業有│渣打銀行中壢分行 │96年10月5 日│玖仟零貳拾元 │0000000 ││ │限公司│ │ │ │ ││ │呂金水  │ │ │ │ │├─┼─────┼─────────┼──────┼───────────┼─────┤│2 │名荃企業有│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96年9 月30日│捌萬玖仟零壹拾元 │0000000 ││ │限公司│ │ │ │ │├─┼─────┼─────────┼──────┼───────────┼─────┤│3 │沛鑫科技有│渣打銀行中原分行 │96年10月5 日│陸仟參佰元 │0000000 ││ │限公司  │   │ │ │ ││ │呂春英│ │ │ │ │├─┼─────┼─────────┼──────┼───────────┼─────┤│4 │林於盛  │渣打銀行金陵分行 │96年9 月28日│貳萬元 │0000000 ││ ││   │ │ │ │├─┼─────┼─────────┼──────┼───────────┼─────┤│5 │證益企業有│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96年9 月30日│參仟伍佰柒拾陸元 │XA0000000 ││ │限公司  │   │ │ │ │├─┼─────┼─────────┼──────┼───────────┼─────┤│6 │湧淳塑膠股│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 月30日│參仟參佰肆拾壹元 │W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7 │湧淳塑膠股│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 月30日│貳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 │W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8 │福德機械工│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 月30日│參仟壹佰伍拾元 │0000000 ││ │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9 │台灣荏原電│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6年10月5 日│玖仟壹佰捌拾捌元 │0000000 ││ │產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10│庚德機械股│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96年10月1 日│貳仟玖佰肆拾元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11│明昌龍實業│合作金庫平鎮分行 │96年10月5 日│伍萬捌仟捌佰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12│金建企業股│台灣企銀龍潭分行 │96年9 月30日│捌仟肆佰元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13│海地工業有│台灣企銀中壢分行 │96年10月1 日│肆仟玖佰貳拾元 │AU0000000 ││ │限公司  │   │ │ │ │├─┼─────┼─────────┼──────┼───────────┼─────┤│14│劉俞志  │遠東商銀桃園分行 │96年9 月15日│貳仟元 │0000000 │├─┼─────┼─────────┼──────┼───────────┼─────┤│15│宏澤企業社│復華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 月30日│柒萬捌仟參佰陸拾元 │0000000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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