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吳瓊英 ┌──────────────────────────────────────────────────────┐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3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育陞企業社朱金梅 │渣打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9月20日 │30,000元 │AA0000000│ │ │1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