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0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巧悅食品有限公司楊│渣打銀行平鎮簡易型│96年9月6日 │500,000元 │AA三六六五五二│ ││1 │宗憲 │分行 │ │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