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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林曉芳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0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巧悅食品有限公司楊│渣打銀行平鎮簡易型│96年9月6日 │500,000元 │AA三六六五五二│ │ │1 │宗憲 │分行 │ │ │三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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