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潘進順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3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4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常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96年10月15日 │3,308元 │AA三三七四二五│ │ │1 │司 │ │ │ │二 │ │ ├─┼─────────┼─────────┼───────────┼────────┼────────┼──┤ │00│春翔欣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96年10月13日 │5,439元 │RC七九七六三0│ │ │2 │司蔡常義 │ │ │ │五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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