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禾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0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2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龍大昌實業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96年11月10日 │6,227元 │UI五六七九二八│ │ │1 │ │ │ │ │七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