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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
郡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 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96年8月20日 │3,330,810元 │PC三七四六九三│ ││1 │司 │ │ │ │一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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