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250號聲 請 人 陸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2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珮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陸穀實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6年4月1日 │600,000元 │AA三八五七八四│ │ │ │司 │屋分行 │ │ │四 │ │ │ │乙○○ │ │ │ │ │ │ ├─┼─────────┼─────────┼───────────┼────────┼────────┼──┤ │2 │陸穀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1月1日 │2,900,000元 │AU0一三七八五│ │ │ │司 │屋分行 │ │ │一 │ │ │ │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