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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請人
陸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9 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2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11月21日
刊登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2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陸穀實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6年4月1日            │600,000元       │AA三八五七八四│    │
│  │司                │屋分行            │                      │                │四              │    │
│  │乙○○            │                  │                      │                │                │    │
├─┼─────────┼─────────┼───────────┼────────┼────────┼──┤
│2 │陸穀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1月1日           │2,900,000元     │AU0一三七八五│    │
│  │司                │屋分行            │                      │                │一              │    │
│  │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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