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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請人
晶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尹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5 號│├─┬─────┬─────────┬──────┬───────────┬─────┤│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雅書堂文化│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96年10月18日│肆仟零陸拾玖元 │AL0000000 ││ │事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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