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晶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尹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5 號│├─┬─────┬─────────┬──────┬───────────┬─────┤│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雅書堂文化│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96年10月18日│肆仟零陸拾玖元 │AL0000000 ││ │事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