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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請人
宏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4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2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宏容環保科技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9月30日           │45,000元        │CL0四五五二九│    │
│1 │限公司            │行                │                      │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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