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宏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4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2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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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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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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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宏容環保科技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9月30日 │45,000元 │CL0四五五二九│ │
│1 │限公司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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