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238號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號│ │ │ │(新臺幣)│ │考│├─┼────┼────┼───┼─────┼────┼─┤│00│順鼎機械│彰化商業│95年11│15,414元 │CM一七四│ ││1 │有限公司│銀行南崁│月4日 │ │六四一八│ ││ │莊火塗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