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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請人
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238號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號│ │ │ │(新臺幣)│ │考│├─┼────┼────┼───┼─────┼────┼─┤│00│順鼎機械│彰化商業│95年11│15,414元 │CM一七四│ ││1 │有限公司│銀行南崁│月4日 │ │六四一八│ ││ │莊火塗 │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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