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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明泰強化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午○○
聲請人
亥○○
聲請人
辰○○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壬○○
聲請人
玄○○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申○○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戌○○
聲請人
地○○
聲請人
天○○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酉○○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巳○○
聲請人
聲請人
宇○○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未○○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卯○○
聲請人
前列二十七人共同
代理人
亥○○
6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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