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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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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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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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隆豪企業社 │陽信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21日 │146,961元 │AC二三五九四0│ │
│1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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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