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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請人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3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隆豪企業社        │陽信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21日           │146,961元       │AC二三五九四0│    │
│1 │                  │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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