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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請人
弘達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1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4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穩德勝國際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6年11月5日           │72,426元        │YA0三八六九二│    │
│1 │公司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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