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41號聲 請 人 弘達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李麗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4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穩德勝國際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6年11月5日 │72,426元 │YA0三八六九二│ │ │1 │公司 │ │ │ │九 │ │ └─┴─────────┴─────────┴───────────┴────────┴────────┴──┘